重庆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第五届第一次常务理事会议召开

重庆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章程(四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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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章程

(重庆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四届三次会员代表暨四届六次理事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为:重庆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英文名称为:Chongqing Association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Industry,英文名称缩写为:CQAEPI

第二条 重庆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重庆市辖区内从事环境保护产业的科研、设计、生产、流通、服务单位自愿组成的社会团体,是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为会员服务、为行业服务、为政府服务,开展行业自律和企业维权,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技术进步,推动我市环保产业的发展。

第四条 本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重庆市民政局和业务指导单位重庆市环境保护局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重庆市。本会的住所为重庆市江北区盘溪七支路11号(永辉广场1710-15)。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市场开拓,发布市场信息,编辑专业刊物,建立行业信息网络;开展行业调查和统计、评估论证、服务认证、能力评定、培训、交流、咨询、展览展销等服务;

(二)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涉及经营活动的争议;

(三)代表行业内相关经济组织提出反倾销调查、反补贴调查或者采取保障措施的申请,协助政府及其部门完成相关调查,组织协调行业企业参与反倾销的应诉活动;

(四)接受与本行业利益有关的决策论证咨询,提出相关建议,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参与行业性集体谈判,提出涉及会员和行业利益的意见和建议;

(六)组织环保产业、行业发展调研、科研,参与制定环保产业发展政策、规划、经济技术政策、环保产业相关行业标准;

(七)组织会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经济、产业政策;

(八)制定环保产业行业的《行规行约》,开展信用评价,建立规范行业和会员行为的机制,促进会员诚信经营,维护会员和行业公平竞争;

(九)受相关部门委托开展先进实用环保技术及产品的筛选、推荐、认证、推广及示范;

(十)按规定开展协会活动先进优秀会员单位、先进技术产品等的评比、表彰;

(十一)建立行业服务平台、经济实体;

(十二)开展行业协会宗旨允许的业务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以单位会员为主,少数环保产业的专家、学者可作为名誉会员。单位会员为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并在重庆辖区内从事环境保护产业活动的企、事业单位。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四)愿意参与本会的活动,积极支持本会的工作。

第九条 会员入会应提交的材料和履行的程序是:

(一)本会邀请,或自愿申请;

(二)提交入会申请书;

(三)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四)由理事会讨论通过

(五)由理事会授权机构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信息;

(七)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会长办公会审定,理事会通过,视情节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及除名处分。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两年不缴纳会费;

(二)两年不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已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决定本会的发展方针及规划,确定其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监事产生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监事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收取标准;

(七)决定名称变更和终止等事宜;

(八)审议理事会提议,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九)制订或修改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2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会员代表大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所议事项的决定应当作出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单位公告。

第十八条 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15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者因故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会员代表或理事会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表决的事项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应当由到会会员代表的过半数以无记名投票形式表决通过;

(三)原则上应采取差额选举。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并依照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组成。

第二十一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应由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应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副会长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负责人、常务理事;

(三)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对章程的修改提出建议意见,并负责对章程的条款进行解释;

(七)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和专兼职工作人员的人选;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审议年度财务预决算;

(十)制定本会内部各项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委托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得票数多者当选,不低于总票数的12(采取差额选举。采取等额选举时不低于2/3得票数)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一名负责人召集和主持。

经会长、13以上理事或者监事会提议,应当临时召开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三、四、七、八、九、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至少每年召开次会议。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常务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委托事项。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一名负责人召集和主持。

经会长或者13以上常务理事提议,应当临时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

涉及换届选举工作应由理事会负责,并应成立由上届理事代表、监事、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专门选举委员会或领导小组,负责提名新一届负责人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选举工作。

本会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本行业领域情况并具有一定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界限为70周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无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它情形。

第三十一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可连选连任,但不得超过2届。秘书长采用选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秘书长应为专职。

第三十二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主持召开会长办公会。

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一名负责人代为履行职责。

第三十三条 本会卸任或被罢免的会长,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及其相关职权,应当及时增补会长,并于该会长卸任或被罢免后的2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四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编制财务收支预算、决算,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兼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六)制定内部各项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长出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五条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驻会副秘书长列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监督本会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的实施;

(三)审定并向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建议议题,如章程修改、会费管理、会员代表大会筹备、内设机构和分支机构设立及相关负责人人选等;

(四)处理一般性事项或突发性事项,按规定提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确认;

(五)审议会员入会退会,提名增补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候选单位、代表人选,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六)制定协会基本管理规章制度,决定协会办事机构人员安排。

会长办公会须经23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23以上表决方为有效。

第三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均应制作会议纪要(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会长审定、签发。会议纪要(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并至少保存10年。

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及监事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五节  监事

第三十七条 本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事项提出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一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四十二条 监事发现本会开展活动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三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自身开展业务活动的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备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定章程,并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四十四条 本会不得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不得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得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以本团体名称的规范性全称,并不得超过本会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

第四十五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须本会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四十六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分会会长、专委会主任和办事处主任等),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四十七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由本会统一管理。

第四十八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党建工作

第四十九条 本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凡负责人(包括驻会和不驻会人员)、专职工作人员(从业人员)以及相对固定的兼职工作人员中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组织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十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

第五十一条 本会换届选举负责人前,应按规定将负责人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核。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实现本会领导班子和党组织负责人同步调整。

第五十二条 本会负责人应主动支持党建工作。本会积极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党组织书记参加(列席)本会管理层有关会议。非党员社会组织负责人应接受邀请积极参加党组织开展的有关活动。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并将上级补助党组织的工作活动经费全额用于党建工作。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必须在会员代表大会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过半数到会会员代表表决通过。

(一)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5000元;

(二)常务理事每年缴纳会费7000元;

(三)理事每年缴纳会费4000元;

(四)一般会员每年缴纳会费1800元;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经费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

(二)必须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五十六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监事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本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捐赠人、资助人对投入本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六十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未经会员代表大会批准,不得以本会名义借债,不得将公款借给外单位,不得以本会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本会的证书、印章以及有关档案文件为本会所有,应妥善保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

第六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依法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其工资、福利待遇和各项保险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第七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征求意见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六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八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本会终止动议通过后的15日内,由理事会确定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逾期未成立清算组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指定组成的清算组应当包括具备律师、会计师等执业资格的人员。

第六十五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并进行清算(办理注销):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

(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

(三)团体发生分立、合并;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

(五)连续2年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

(六)会员人数低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成立登记最低数量;

(七)无法正常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第六十六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社会公益组织。

 

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八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经20171212日第四届三次会员代表暨四届六次理事会审议表决通过。

第七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理事会。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2018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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