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土壤与地下水污染防治服务能力评价规范(试行)
重庆市土壤与地下水污染防治服务能力评价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会员单位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提升土壤与地下水污染防治服务能力,适应社会及市场的需求,进一步推进我市土壤与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规范化,依据《土壤污染防治法》《重庆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办法》和《重庆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章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土壤与地下水污染防治服务能力是指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风险评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效果评估、污染土壤危废属性鉴别、土壤监测(采样)、污染土壤处置、地下水污染状况调查等工作的单位所具备的专业服务能力。
土壤与地下水污染防治服务能力评价是指重庆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对开展上述业务的会员单位,进行的第三方服务能力评价。
第二条 协会会员单位可自愿申请土壤与地下水污染防治服务能力评价。协会对达到服务能力等级标准的申请单位发放重庆市土壤与地下水污染防治服务能力评价证书(以下简称“能力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 协会秘书处实施土壤与地下水污染防治服务能力评价、证书发放、使用和监督等具体工作。
第五条 土壤与地下水污染防治服务能力评价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信息真实,程序简明,加强监督,服务发展。
第二章 能力评价内容、等级和标准
第六条 土壤与地下水污染防治服务能力包含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风险评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效果评估、污染土壤危废属性鉴别、土壤监测(采样)、污染土壤处置、地下水污染状况调查7个类别。服务能力评价是分别对各类别服务能力进行评价。
第七条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风险评估、土壤风险管控和修复、土壤监测(采样)服务能力等级为甲级、乙级、丙级。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效果评估、污染土壤危废属性鉴别、污染土壤处置、地下水污染状况调查服务能力等级为甲级、乙级。
第八条 协会制定《重庆市土壤与地下水污染防治服务能力评价细则(试行)》(附件1),作为各类别服务能力等级的评价标准。
第三章 申请和评价程序
第九条 申请土壤与地下水污染防治服务能力评价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协会会员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技术人员;
(三)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机制、完善的规章制度和有效的安全、质量保障措施;
(四)无违反法律法规的不良记录。
第十条 申请单位对照《重庆市土壤与地下水污染防治服务能力评价细则(试行)》(附件1),确定拟申请类别和能力等级,填写《重庆市土壤与地下水污染防治服务能力评价申请表》(附件2),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协会秘书处依据评价细则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必要时进行现场踏勘。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通过初审后,由协会组织专家评审,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评价结论。经评价达到服务能力等级标准的,由协会颁发能力证书,并在协会网站(www.cqhbcy.net)公开获证信息。对不符合能力等级要求的,说明理由,并通知申请单位。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的,获证单位应当重新申请能力证书:
(一)根据自身能力建设,需要提升服务能力等级或增加能力类别的;
(二)证书有效期到期的。
第十三条 获证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单位名称、技术负责人等发生改变的,应在变更后30日内,办理能力证书变更。
申请能力证书变更时,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重庆市土壤与地下水污染防治能力评价证书变更申请表》(附件3);
(二)法定代表人或单位名称变更的,提供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市场监管部门准予变更通知书或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准予变更的批复复印件;
(三)技术负责人变更的,提供变更后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毕业证、职称证、执业资格证和业绩证明材料等相关材料复印件;
(四)原能力证书正、副本原件。
申请变更时,应提供以上证照原件供查验,复印件加盖公章。
第四章 证书使用和监督
第十四条 能力等级是从业单位服务能力量化评价的结果,能力证书是评价结果的载体,不是市场准入和从业许可,也不是行政审批前置事项,由从业单位自愿申请,社会自主采信。
第十五条 甲级、乙级能力证书有效期为2年,丙级能力证书有效期为1年。
第十六条 获证单位需签订重庆市土壤与地下水污染防治行业自律承诺书(附件2),承诺遵守法律法规,遵守行业自律准则。
第十七条 获证单位不得降低服务能力等级标准,协会不定期随机抽选获证单位进行核查。
第十八条 协会对获证单位的从业行为进行动态监督,对获证单位被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约谈、通报和处罚等不良记录,相关报告或方案首次评审不通过等情况,采取累积记分,记分周期为能力证书有效期。
获证单位相关报告或方案首次评审不通过记1分/次,被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约谈记2分/次、通报记3分/次,被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许可证件(证照)记12分/次,其他行政处罚记4分/次。
第十九条 获证单位服务能力等级核查结果、不良记录和累积记分等信息,将在协会网站(www.cqhbcy.net)上登载。
第二十条 获证单位在能力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协会将公示降低该单位服务能力等级或取消能力证书:
(一)降低服务能力等级标准的;
(二)累积记分达到6分的。
第二十一条 获证单位在能力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协会将公示取消该单位能力证书:
(一)采用欺骗、隐瞒、提供虚假资料等手段取得能力证书的;
(二)售卖、转借、涂改、伪造能力证书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五)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六)恶意竞争、扰乱行业秩序,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
(八)具有其他违法经营活动的。
第二十二条 获证单位被公示降低服务能力等级的,在能力证书有效期内,不予恢复原服务能力等级。获证单位被取消能力证书的,2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土壤与地下水污染防治服务能力评价。获证单位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协会提出申诉。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范所涉及的数字均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规范中的行政处罚包括:
(一)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二)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三)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等。
第二十五条 本规范的制定、解释和修订权属协会。
第二十六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重庆市土壤与地下水污染防治服务能力评价细则(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