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服务能力评定办法
重庆市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服务能力评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的自律作用”的精神,为适应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建设需要,提高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服务质量,规范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市场,促进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服务行业有序发展,结合重庆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服务,是指从事环境污染物处理、处置设施运行的社会化有偿服务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服务能力评定(以下简称能力评定)是针对会员单位开展的第三方评定服务活动,遵循“会员自愿申请、社会自主采信、行业自律措施、服务不收费用”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申请会员单位的服务能力及范围等进行评定、确认,并发放证书、向社会推介。
能力评定与行政许可、资质审批无关,不作为任何市场准入条件。
第四条 能力评定按照污染治理设施特征分类进行,包括生活污水处理、工业废水处理、除尘脱硫脱硝、工业废气处理、工业固体废物(不含危险废物)无害化处理处置、有机废物处理处置、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在线监测等专业类别。
第五条 能力评定由协会秘书处统一组织,并实施证后监督。
第六条 污染治理设施自行运行维护(简称自运维)的排污企业、单位,自愿申请运维能力评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条件和指标
第七条 申请能力评定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重庆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单位会员;
2.具有与其运行服务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质量管理体系、污染物检测能力和突发事件应急能力;
3.具有获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技能证书的现场操作人员。
第八条 能力评定的内容,包括运行专业能力及技术水平、质量管理、检测能力和运行业绩四个方面。各专业类别、各级别的评定指标见《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服务能力评定指标》(见附件2)。
第九条 能力评定方式:根据申请单位的申报材料结合现场核查情况,按照能力评定指标进行评定,得出评定结果,确定申请单位的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服务类别及能力级别。
第三章 评定程序
第十条 申请能力评定的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1.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服务能力评定申请表(见附件1);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3.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会员证书复印件;
4.运行服务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5.检测条件和能力的证明;
6.各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主要现场运行人员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人员技能培训证书(明)复印件,申请单位与上述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7.运行服务业绩实例,包括运行项目简介、委托运行合同、用户意见、有资质的单位出具的委托运行合同期间设施运行效果监测报告;
8.上一年度本单位财务状况报告或者其他资信证明;
9.能够证明申请单位运行服务能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申请单位将申报材料递交重庆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由重庆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开展评定工作。
第十二条 重庆市境保护产业协会对各申请单位递交的申报材料,组织形式审查。对通过形式审查的单位,安排专家审查;对未通过形式审查的单位,告知原因并退回申请资料。
第十三条 专家审查分为技术审查和现场核查两个步骤。
技术审查重点是根据申报材料,按照评定指标,进行符合性审查。对通过技术审查的单位安排现场核查。现场核查重点是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和保持情况,以及运行项目(从运行服务业绩中随机抽取)现场的运行情况。
第十四条 重庆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对通过审查的申请评定单位发放证书,在重庆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网站进行公示;对未通过的单位告知其原因。
第四章 能力证书
第十五条 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服务能力评定证书,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
2.运行服务能力类别与级别;
3.有效期限;
4.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
5.发证单位名称和印章。
第十六条 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服务能力评定一级和二级证书有效期为二年,三级证书有效期为一年。
第十七条 持证单位分立、合并,或者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事项,需要变更证书的,需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服务能力评定证书变更申请表(见附件3);
2.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3.原发证单位授予的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服务能力评定证书;
4.单位发生分立、合并的,还应提供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现场运行人员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劳动合同。
第十八条 持证单位在运行期间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等相关规定,遵守运行合同约定,保证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达标排放。
第十九条 持证单位有下列情节之一的,一经核实,发证单位可根据情节轻重,进行公开通报或取消证书资格。
1.在取得证书过程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2.出卖、转让、出借、涂改、伪造证书的;
3.因持证单位原因造成所承担的污染治理设施运行项目出现重大事故的;
4.被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或处罚的;
5.持证单位分立、合并,技术人员、现场运行人员等影响运行服务能力的条件发生较大变化未及时申请变更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在申请取得证书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发证单位一年内不接受重新申请。
被取消证书资格的单位,自证书资格取消之日起,发证单位两年内不接受重新申请。
第二十条 能力证书在重庆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官网(www.cqhbcy.net)及时向社会公布,以便查询,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能力评定工作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保证能力评定结果的公正性、科学性、一致性和完整性;严格执行自律机制,设立并公布投诉渠道,接受会员和社会公众的质询和监督,认真对待和处理能力评定过程中的投诉和反馈信息;不强迫或变相强迫企业参加能力评定。
第二十二条 重庆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参与能力评定的相关工作人员和专家应公正廉明、实事求是地开展工作,有义务为申请单位保守商业和技术秘密,不得随意修改申请单位评定级别,不得纵容申请单位提供虚假信息。对在能力评定工作中有违规行为的,将视其严重程度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取消其参加能力评定工作资格等处理。
第二十三条 申请单位在申请能力评定过程中,不得有隐瞒事实、弄虚作假、行贿等行为。如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取消其参评资格;对已获得证书的,取消其证书并予以公告,且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因虚假申报对社会公众利益造成损害或引发纠纷的,由申请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四条 申请能力评定的单位,经过能力评定获得证书后,须自觉接受发证单位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9年3月14日四届七次理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